理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一直被視為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昨日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違規進行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直接負責人將受處分。時間截止到12月30日。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分為三類:行政類事業單位可直接并入機關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企;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仍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對此,新規定適用于分類改革后的事業單位。征求意見稿在實行事業單位員工崗位聘用制、績效考核、工資福利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做了相關制度建設的規定。
事業單位三道關:
入口關:競聘上崗促“能上能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事業單位職工將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對于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同時,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產生崗位人選,競聘上崗采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競聘上崗的方式方法。
使用關:“德能勤績廉”納入考核
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征求意見稿提出,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采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此外,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依據。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
分配關:工資福利兼顧社會公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工資構成,需執行國家的統一政策。”征求意見稿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問題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考核不合格可提出申訴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事業單位與員工發生人事爭議的解決方式,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諸如考核不合格、受到處分、被撤銷獎勵等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的上一級單位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焦點:
事業單位養老無實質性突破
征求意見稿對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表述為:“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后,享受相應的待遇。”同時,征求意見稿稱,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這部分規定相當籠統,還是暫時回避了養老保險的問題。”專家認為,目前引起最大爭議的一部分就是事業單位人員老了該怎么辦,然而征求意見稿仍模糊處理此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仇雨臨認為,這些規定比較粗糙,就連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基本權利、義務都沒說清楚,只是籠統地敘述原則,這在爭議較大的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問題上沒有突破。
目前,城鎮企業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和單位共繳保險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期間不需繳納保險費,退休后的待遇比前者相對高很多。對此,公眾針對“養老雙軌制”的改革呼聲愈加強烈。專家認為,因為目前在養老保險方面的試點尚無實質性突破,因此無法將更詳盡的內容寫入相關法規。這種模糊處理方式,其實是默認了目前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暫時避免將企事業單位養老全部推向社會,僅剩公務員仍享退休金制度的尷尬。從國家大的框架設計來看,‘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大方向不會變”,事業單位養老問題肯定還是要按設計推向社會。
工資津貼執行統一制度
條例摘錄: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準。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分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解讀:此前,國辦亦明確要求全面清查事業單位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范圍外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
輿論認為,名目眾多的津貼補貼是造成事業單位之間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國辦此前提出,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除國務院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準。對于國家建立統一的工資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文躍然認為可能會造成實施的困難,中國上百萬的事業單位,有3000萬事業單位人員,情況極為復雜,現在事業單位的多元薪酬制度,能否大一統值得立法部門研究。
北京一名事業單位財務人員認為,績效工資應該類似于獎金,因此其改革好壞直接影響員工的積極性,同時也需要對現有崗位設置的進一步細化,需要進行很多細致工作。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辦此前發布的意見也明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相應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實現工資水平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更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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