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并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后,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
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于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標準;竟べY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四)調整津貼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及調控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政狀況和對特殊崗位的傾斜政策,適時調整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
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一)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準,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準。
2.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調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4.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5.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制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系,規范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并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