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全市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和分類改革工作,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XX〕16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市縣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和分類改革的意見》(晉辦發〔20XX〕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XX大和XX屆X中、X中、X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積極配合政府機構改革,本著規范、搞活、發展的宗旨,通過對事業單位進行清理規范,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礎優先、服務公平、區域均衡、門類齊全的公益服務體系和公益目標明確、投入機制完善、布局結構合理、治理結構規范、微觀運行高效、監管制度健全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精簡、優化、效能的原則。按照區域經濟和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適當調整現有事業單位,優化布局結構,創新體制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高事業單位服務水平和社會效益,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二)堅持政事分開和事企分開的原則。合理界定事業單位的性質,規范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使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三)堅持分類管理、銜接配套的原則。事業單位清理規范和分類改革工作要與財政預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業體制改革相配套、相銜接,統籌考慮,整體推進。
(四)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的原則。在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事業單位人員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操作,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
三、目標任務
在認真調研、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對全市現有各級各類事業單位進行全面清理,對保留的事業單位重新規范,并根據其職責任務,進行科學分類,實行分類改革和管理,實現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科學、單位名稱規范、職責界定清晰、經費渠道適宜、編制職數合理、內設機構精干、類別劃分準確、管理規范有序,逐步理順事業單位與政府部門和企業的關系,改革事業單位現行管理體制,優化資源配置,調整布局結構,進一步解放和發展事業單位生產力,提高公益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據社會事業發展需要,采取“撤、并、轉”的方法,對事業單位資源進行統籌規劃。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業單位應予撤銷:
(1)長期不開展工作或不能正常運轉的;
(2)長期無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其日常工作由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外聘人員承擔的;
(3)所承擔的職責已完全劃入行政機關的;
(4)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或履行職責的法定依據已消失的;
(5)任務嚴重不足,長期不出成果,社會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業單位應成建制合并,確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過細、規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會效益不佳的;
(2)職責任務相近、工作任務交叉、設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門所屬多個單位承擔執法職責的;
(4)隨主管部門劃轉,需進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隸屬關系,業務相同相近的。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事業單位,應逐步轉制:
(1)現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營利性活動的;
(2)屬于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收費服務的;
(3)現承擔的工作任務可由市場調節解決,或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的。
(二)規范
1、機構名稱。事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規范、準確,能夠反映其機構的性質特征、舉辦主體、所在區域、主要職責、組織形式等內容。除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冠以局、辦外,其他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稱局、辦。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增掛牌子,除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必須增掛外,一般應通過明確職責或變更單位名稱的方式予以解決。
2、職責任務。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要以有關法律、法規和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為依據,科學合理地界定,充分體現事業單位的屬性特點,并與行政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相區別。
3、機構規格。事業單位的規格一般要比其舉辦主體的規格低一格,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規格要比事業單位低一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現行規格與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確定規范。
4、經費形式。事業單位的經費形式應根據事業單位的類別和職能屬性合理確定,具體可分為財政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三種類型。國家規定可以獲取規費收入并實行管理費開支的,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財政撥款類。對承擔行政管理、行政監督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難以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其經費形式確定為財政撥款。
財政補助類。對主要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通過市場運作或運用自身條件開展有償服務,能夠取得一定數量的經濟收入,但不足以抵補本單位經常性支出的事業單位,經費形式確定為財政補助。
自收自支類。對業務活動具有公益屬性,通過市場運作,利用專門知識和技能開展有償服務,獲取比較穩定收入并能保證基本支出需要的事業單位,經費形式確定為自收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