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退伍軍人補貼政策,浙江退伍費什么時候發
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關于“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的規定,保障城鎮退伍軍人的生活,現就城鎮退伍軍人在待安置期間發放生活補助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對象為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退出現役需要城鎮安置工作的退伍軍人。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限為:退伍義務兵,從部隊批準退伍的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的上月止;轉業志愿兵,從規定地方接供的當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的上月止。
退伍軍人離開部隊后,因本人原因超過報到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的,在取消安置資格的同時,不再發給生活補助費。對政府安置部門已給予安置,在規定期限內未到政府安置部門辦理有關報到手續的,或政府安置部門已開出安置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未去接收單位報到的,從當月起停發生活補助費。
二、發放生活補助費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未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每年年初由當地財政部門對退伍安置部門申報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并實行?顚S玫脑瓌t,年末結余經費結轉下年度使用。已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從安置保障金中支出,當地政府要保證每年安置保障金的足額到位。
三、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有條件的可按月實施,沒有條件的可在退伍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之日,一并一次性發給。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發,超過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發。因接收單位原因,安置通知書開出后無法上崗的,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督促接收單位從安置通知書開出之月起,按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發給安置對象生活補助費,直至上崗工作。
四、城鎮退休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具體標準,按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五、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由當地退伍安置部門組織實施,并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全國各地對參戰退役軍人的優撫政策一覽
最近國家民政部副部長羅平飛在講話中指出:軍人退役后,屬于一個特殊的群體,應該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軍人在從軍期間保家衛國,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同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其從軍期間為國家作出的貢獻,其特殊保障為:
(一)、維護其退役軍人在退役后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會總體水平;
(二)、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軍人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障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軍人盡快達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國參戰參試落實情況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贛府廳發【2007】17號文
對所有企業已退休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在個人現有養老金基礎上,上浮10%比例,增長,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補助。(2008、2009、2010年)未報告,對所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和在企業下崗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230元生活補助,對所有農村和城鎮無業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放175元生活補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民優字【2009】126號文
一、給予在企業退休“兩參”退役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在企業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每月每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150元,所需要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2010年未報告)。
二、在鄉和城鎮無工作“兩參”退役人員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報告)。2009年元月份起執行。
湖南
對所有“兩參”人員發給350元的生活補助。
浙江
浙民優【2007】143號文件精神,對所有未領取定期補助的參戰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數額多少未報告)。
云南
在企業參戰參試人員未領取定期補助的人員給予發參戰補貼(金額多少也未報告)
貴州
貴州省民政廳、貴州省財政廳、黔民發[2007]48號文,優撫標準隨經濟發展在不斷變化,其中2008年標準如下:
1、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復員或退伍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按照現行國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軍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必須持有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帶病回鄉證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參戰退役人員: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對這部分人員的認定主要以本人檔案記載為依據,也可以通過二名參戰戰友證明認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對這部分人員實施了定期生活補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記者今日獲悉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全市統一調整提高參戰、參核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從2008年10月起,參戰、參核退役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寧波
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從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過年費900元,8月1日發100元的東西。
深圳
深圳市參戰、參試人員,每月每人發360元的生活補助。
青島市
1、青島市人民政府改變對那場已經發生的中越戰爭看法,改革對參戰人員不合理待遇,同時提高參戰人員的政治待遇。
2、農村籍和企業下崗以及待遇低的企業在職參戰人員,30年工齡無條件的辦理退休,其退休、在崗工資不得低于青島市社會平均工資,每年按照社會平均工資遞增而遞增。
3、提高參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市級勞動模范或正處級公務員標準。參戰人員是用生命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功臣。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按照低保戶或最低收入標準處置,是對國家功臣的功績貶低褻瀆。
4、對參戰人員應發放優撫證書,參戰人員各種福利待遇應形成文本規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時傳達、落實國家有關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參戰人員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屬的待遇及去廣西、云南掃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實。
6、所有參戰人員含行政事業、企業在職人員一律永久享受國家財政參戰優撫補助。及時提高上調優撫補助標準。
7、安撫作戰有功人員,視功績大小,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醫療保險待遇。
8、允許參戰人員集體去廣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園舉行的悼念活動,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為對越自衛還擊戰老兵紀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9、決不能把參戰人員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敵對分子一面。政府不解決參戰人員應得到的待遇,允許我們保留國家賦予的權利繼續上訪各級部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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