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技能考試違規考生處理公告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在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技能考試財會類、文秘類、藝術類(工藝美術專業)中,被認定為考試違規的考生的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規事實、擬處理意見、處理依據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聯系電話:0571-88907516,88907611。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12月17日
準考證號
考試科目
違規事實
擬處理意見
處理依據
CK1510311522
財會類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
作弊的行為
取消職業技能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CK1510311714
財會類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
作弊的行為
取消職業技能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CK1511028911
財會類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取消職業技能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CK1510415809
財會類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06012
文秘類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
作弊的行為
取消職業技能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20151612906
色彩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1611777
色彩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1613188
色彩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1610067
色彩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1611032
色彩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1611265
素描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
所報名參加職業技能考試和高職(單考單招)考試的
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
20151612078
色彩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
作弊的行為
取消職業技能該科目的
考試成績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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