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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學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寧波大學全日制普通本?普猩ぷ鳌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寧波大學。
第五條學校國家代碼:11646。
第六條學校辦學層次: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寧波大學,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八條辦學地點: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風華路818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學校成立本?普猩ぷ黝I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普猩ぷ鳎芯、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招生過程中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條學校本專科招生小組下設本?粕猩c考試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專科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監察辦公室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與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面向全國2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三條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錄取體檢標準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考生不可弄虛作假,若隱瞞病情病史,按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管理規定》中“入學與注冊”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在招生計劃人數的100-120%之間,招生計劃將根據生源情況在招生。ㄊ、區)之間進行調劑。
第十六條學校錄取時各大類(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
第十七條學校按大類錄取的學生,第一學年在陽明學院按大類培養,第一學年末根據“志愿+考核”原則在大類里選擇專業。學生申請轉學科大類和專業分流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學校設置國際工商管理類,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精通英語的復合型人才。為了提高畢業生在全球化社會環境中的適應力和競爭力,今年學校繼續招收國際工商管理類,包含會計學(CPACanada加拿大注冊會計師)、會計學(ACCA英國注冊會計師)、金融學(全英文班)、國際經濟與貿易(全英文班)等4個專業。
第十九條除國防生性別有限制之外,學校對其他錄取新生的性別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二十條航海類專業屬于提前第二批錄取,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在同批次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可降20分提檔錄取。
第二十一條學校公共外語課為英語。
第二十二條學校單科成績要求:人文科學試驗班、理科試驗班、英語、日語、德語專業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5分,國際工商管理類和英語(二批)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藝術類和體育類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理科試驗班要求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15分,人文科學試驗班要求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國際工商管理類要求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三條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詳見學校當年招生簡章。
第五章 入學復查、收費、獎勵和資助
第二十五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學校嚴格執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
現行新生學費標準為:普通美術類專業學生學費7000元/人?學年,音樂學專業學生學費9000元/人?學年,師范類專業學生學費4000元/人?學年,數學與應用數學(中美合作)專業為22000元/生?學年,旅游管理(中法合作)專業為20000元/生?學年,其他專業學生學費4400元/生?學年,具體實施按學校學分制收費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有學校獎學金、捐贈獎學金和政府獎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獎助學金、勤工助學、社會資助等政策。
第六章咨詢聯系和錄取結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條新生錄取結果通過寧波大學招生網向社會和考生公布。學校聯系方式:
寧波大學本?普猩W:http://zsb.nbu.edu.cn
咨詢電話:0574-87600233
傳真:0574-87609301
通訊地址:寧波市江北區風華路818號寧波大學本?普猩k公室
郵編:315211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錄取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督電話:0574-876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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