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中國美術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中國美術學院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美術學院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依據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書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的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有以下情況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
(二)個人其他原因。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得留宿學校,不得使用學校的教學資源。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經查實,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辦理請假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手續應當事先經所在教學單位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核準。未請假兩周或請假逾期兩周未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以一學期為門次單位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每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課和選修課都必須參加考試、考查。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九條 公共必修課考核不及格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則應重修該門課程;重修不及格,則統一安排畢業前補考。如課程發生沖突或其他特殊情況,上報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協調處理。
專業必修課考核不及格者,根據專業培養要求允許每門課程補考(含按教學要求補交作業)一次或重修該門課程。
選修課考核不及格,不予補考,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課程。
學生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所修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五分之二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或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曠考,該課程作零分計并在成績冊上注明“曠考”,根據該課程類型重修或改修其它課程。
學生重修或改修其它課程,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后,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學校真實、完整的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在記入成績檔案時分別注明“補考”、“重修”、“免修”字樣(補考或重修成績均以“合格”或“不合格”記入)。
第十條 必修課與選修課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
第十一條 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因健康原因,經指定醫院明確鑒定不能修體育課的學生,出具必要證明,經校醫務室審定,并得到公共體育部許可,經教務處核準后,可免予跟班上課,但須參加指定的其它體育項目的學習和鍛煉,經考核給予相應成績。手續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公共必修課考核,必須事先向所在教學單位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安排在下學期初補考時間統一進行,緩考不及格不予補考,根據該課程類型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補考不予緩考。
第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以“違紀”或“作弊”記入成績冊。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參照《中國美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或者畢業前補考。
第四章 紀律和考勤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離課堂。
第十六條 學生外出實習、軍訓、社會實踐等,必須聽從帶隊教師的指導。在此期間,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向帶隊教師或有關人員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
第十七條 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社會實踐等均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并得到批準。
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關證明(如病假必須有醫院或學院醫務室證明)。請假在一天以內的,由各教學單位教學秘書核準;一周(7天)以內的,由各教學單位教學秘書核準,各級分管領導逐次審批;一周(7天)以上的,由各教學單位教學秘書核準,各級分管領導逐次審核,教務處審批。請假期限截止時,學生應及時向各教學單位銷假或延期。對請假者,各教學單位應及時通知任課教師,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因國家、學校重大活動無法上課,由所在教學單位提前三天集體請假,報院主管領導審核后,教務處備案執行。
第十九條 凡未經請假批準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處。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實習、勞動、軍訓、社會實踐等,一天按七學時計。學生無故遲到、早退等超過三十分鐘,按曠課一學時計算,遲到、早退三次折合曠課一學時。對曠課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參照《中國美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各系應加強對學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領導,每月公布學生缺、曠課情況一次;學生如有異議,須在考勤公示三天內憑有關證明提出申辯,若三日內沒有提出申辯者,則以得到本人認可予以確認,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學生失信行為予以懲戒教育,對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于紀律處分。
第五章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本科一、二年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允許轉系(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并得到轉入專業方面肯定,而所學原專業被確認為不適宜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系(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系(專業),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系(專業)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自擬轉入系(專業)考核,并經教務處審核,主管院長批準方可轉系(專業)。
2、轉系(專業)的學生原則上應降入下一年級學習。學生轉系(專業)手續應在入學后的第二和第四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在下學年開學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六章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6年(雕塑專業、建筑學專業、城市規劃專業為7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1、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所缺課時數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累計缺課時數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4、因創業項目,學生提出休學申請。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起訖時段以學年學期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承擔。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當回家療養。其醫療費用按中國美術學院有關學生公費醫療規定辦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應當在學期開學前備齊學校規定復學所需材料辦理復學手續。開學后兩周內由本人申請復學,經所在教學單位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復查核準。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醫務室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七章 退 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捎柰藢W處理:
1、學年累計有四門以上(含四門)必修課成績經補考仍不及格并未獲得相應學分者;或二門以上(含二門)專業必修課成績經補考仍不及格者并未獲得相應學分者;
2、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未完成學業的;
3、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7、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提出,經教學單位各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同時報浙江省教育廳備案。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本人或學生拒絕接受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交:1、向學生在入學時或者在行使陳述、申辯或校內申訴權利的過程中以書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交或以留置方式送達;2、按學生入學時雙方約定的或者學生在行使陳訴、申辯或校內申訴權利的過程中以書面形式指定的送交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3、難以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其檔案、戶口轉入該學生入學時的所在地。
2、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òㄒ馔庵職垼┱。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對退學學生,學校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或寫實性學習證明(不滿一年)。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時對德、智、體、美四方面作全面鑒定。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所有課程成績均合格并獲得相應的總學分和必修課學分,德育、體育達到學校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不及格課程達一門次以上(含一門次),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可在一年內返校補考或重修,成績及格后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應屆畢業學生凡符合《中國美術學院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校向合格的畢業生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時,可通過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學校取消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三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各類學籍異動(包括注冊、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等)均記入學生檔案,并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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