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選(1.5分10道)
1. 自治條例的制定主體
2. 孳息的認定
3.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責任主體
4. 可以申請復議的民事裁定、決定(選項有:罰款、回避、管轄權異議、先予執行)
5. 商業銀行的那些行為須經銀監會批準(選項有:設立、分立或合并、解散等)
6. 效力待定合同的認定
7. 派出機構的行政復議機關
8. 債權人會議:成員、可否代理、有擔保權的債權人的表決權
9. 票據背書的有效與無效的判斷
10. 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選項有:注冊資本、從業人員、最近幾年有無受行政處罰等)
三、判斷(0.5分20道)
1. 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規定的仲裁協議條款是否有效。
2. 持有一定比例表決權的股東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3. 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于一切的票據。
4.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經追認后有效。
5. 大陸法系國家崇尚編纂法典,立法上都選擇民商合一。
6. 清末修律對我國的法律傳統造成了一定的沖擊。
7. 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8. 某公司以侵犯技術秘密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認為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圍。
9. 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可以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10. 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應遵守的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
11.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責任人員的范圍。
12. 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某國與香港的某協定。(具體是啥完全記不清了!)
13. 某公司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出售即將過期的商品,不構成《價格法》上的掠奪性定價。
2020年河北新聞網兩學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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