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本校的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明確車主與學生家長對學生安全所應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經雙方商討,達成如下協議:
一、通勤車必須具有齊全的票證,車況良好,無安全隱患,司機必須安全駕駛,不酒后駕車,不野蠻駕車,行速30公里/小時。
二、車內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客貨混載,不乘客與學生混載,因車主及司機違章時一切后果由車主負責。
三、學校送隊上車后,車主要管理好乘車學生,車上發生的一切安全問題均由車主負責。
四、車主要適時接送學生(早7:00前送到學校,晚4:00前接走學生)因車輛出現臨時故障不能接送學生時,車主要自行解決學生乘車問題。
五、車主每日及時清點學生人數,因疏忽落下學生的,車主負責接送學生。
六、家長必須接送學生,學生上車前、下車后,因學生私自行動出現安全事故的,由孩子家長本人負全部責任。
七、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協議期間違約的,由違約當事人負責。
村民委員會: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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