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上級各級黨委、政府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使全體教職工切實擔負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確保校園治安秩序良好,教育教學秩序井然,為廣大師生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和工作環境,現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和要求,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校長為法人代表,是綜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部門工作的副校長為第二責任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第三責任人,年級部主任為第四責任人。
二、部門負責人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制定綜合治理工作目標、學期內專題研究綜合治理工作不少于兩次(年度內不少于四次,以記錄為依據)。
三、部門負責人對部門內“綜治”工作負總責,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如教職工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或違法犯罪等)要親自過問、親自抓。
四、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預防教職工違法犯罪,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部門要密切配合學校開展普法工作,要從人力、物力、財力保證普法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六、加強“綜治”工作的學習和宣傳,了解“綜治”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掌握“綜治”工作的動態。
七、正確處理教職工中的內部矛盾,對易于激化的矛盾和糾紛要化解及時,處理得當,不發生教職工械斗和鬧事事件。
八、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的治安熱點問題,確保一方平安,要加強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教育。
九、各部門所轄教職員工范圍為:政教處下轄本處教職工和年級部主任、班主任;教務處下轄本處教職工和授課教師;總務處下轄本部門教職工;辦公室下轄本部門和工會、團委教職工。
十、政教處要與年級部簽訂綜治目標管理責任書,各盡其職,各盡其責。
十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票否決,否決內容有:年度內部門不得評選任何榮譽稱號;部門所有成員不得評優受獎,扣發部門年度“創建”獎勵資金。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決:
(1)教職工違法犯罪的;
(2)教職工違反職業道德受記過及以上處罰的;
(3)年度內違反校紀校規人次達部門成員總數二分之一的。
校 長(簽名)
部門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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