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房屋租賃雙方治安消防安全責任,確保承租方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租賃房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事件”的原則,租賃房屋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與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
第一條:乙方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自覺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規定,增強防范意識,重視防火、防盜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條:乙方中途更換責任人,需另行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乙方更換責任人未及時通知甲方或未重新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的,由前任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三條:甲方有權對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甲方。
第四條: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在進出口以及非租用空間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亂搭亂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得阻礙消防通道。
第五條:乙方入住人員不得存放、攜帶、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槍械等物品。如有發現,甲方有權收繳并及時上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乙方不得讓未成年人在出租房屋單獨居住,不得留宿其他人員在出租房過夜。
第七條:乙方對出租房的取暖、用電等安全負全部責任。要注意取暖、做飯燃煤安全,防止發生火災和煤氣中毒;要注意用電安全,嚴防觸電和各類電器火災。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使用生活電爐;人員離開出租房屋時要關閉電器電源,停電時應切斷電源開關;發現供電系統過熱、有異味、冒煙等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及時報告甲方。
第八條:乙方應做到文明、禮貌,不在出租房屋大聲喧嘩、打鬧,與其他住戶發生糾紛應及時妥善處理或報告甲方協助處理。
第九條:乙方應加強防盜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如發生治安案件,乙方應保護好現場,通知甲方并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出租房屋現狀。確實需要改變的,應嚴格執行消防安全規定,并接受甲方的消防檢查,杜絕火災等隱患發生。
第十一條: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責任(包括過失、故意等)所引發的火災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擔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對甲方的經營及名譽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經濟損失,支付相當于房租價格一倍以內的違約金,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責任書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補充;協商不成的,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條: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時間:年 月 日
第一次續簽:
經雙方協商,本責任書有效期順延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第二次續簽:
經雙方協商,本責任書有效期順延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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