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整治黨員干部存在的“庸、懶、散、奢、疏、貪、蠻、橫、硬”等不良風氣,堅決糾正“四風”突出問題,轉變黨員干部黨風、政風和作風,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簽訂本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
2、及時召開會議,傳達貫徹上級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會議精神,提出具體落實的措施和辦法。
3、每年主持召開廉潔自律民主生活會,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親自動員,親自部署。對全年的工作和階段性任務提出明確的目標和具體要求。積極開展“雙述雙評”活動。
4、深入推進“123農廉工程”,加強“三資”管理,認真落實財務雙代管機制,村級產權交易全部納入鎮交易中心辦理,村居設立便民服務站。
5、積極創建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示范村,堅持黨務、村務及時公開,建立村務監督、村民議事機制,村務監督、村民議事規范化、常態化,自覺接受財務審計。
6、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關于整治黨員干部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專項活動》的通知,禁止出現違規現象的發生,對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和處理。
7、認真貫徹落實市委《關于整治侵害群眾利益行為專項活動》的通知,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套取惠農富農資金、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及在土地承包流轉中侵害農民利益等突出問題。
二、責任追究
黨員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責任制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責任追究:
1、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領導機關和黨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3、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的;
4、疏于管理,出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
5、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紀律、法規政策,弄虛作假的;
6、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受到責任追究的黨員干部,視情節輕重,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直至黨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檢查考核
由鎮紀委辦、組織科、黨政辦負責檢查考核,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考核結果與年終評比獎懲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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