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稱高校防招生腐敗去行政化是關鍵
日前,關于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原處長蔡榮生因涉嫌違法違紀接受調查的消息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雖然對于蔡榮生被調查的具體原因,教育部和中國人民大學尚未披露,但據知情人士透露,其被抓原因可能是自主招生出現腐敗,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一事件的爆發將高校招生腐敗問題推向了風口浪尖。
與學術腐敗、基建工程腐敗相比,高校招生腐敗涉及教育公平問題,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當前深入研究高校招生腐敗的預防、監控、治理等問題是推進《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課題和迫切任務。
自主招生腐敗只是冰山一角
高校招生腐敗近年來呈多發趨勢,自主招生腐敗只是冰山一角,招生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筆者就腐敗發生環節的先后順序將其歸納為以下三類:
一是高考前,“自主招生、保送生、定向生、特長生”等特殊招生方式淪為權力尋租的新途徑。自主招生、定向生可享受低于分數線錄取優惠,但招生標準設定、自主選拔環節的考核都極富彈性,具體如何衡量和綜合評價考生并不為公眾所知,降分優惠實際成為了名額買賣的籌碼。保送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門主導,在現實中這項政策已經異化為某些領導干部子女的;菡摺6囆g生、體育生等特長生招生更是賄賂類犯罪的重災區,因為這類招考考官自主權非常大。
二是高考后,“調檔、調劑、補錄”中的自由裁量權成為權錢交易的資本。高校在超過錄取人數的范圍內具有自主選擇權,有些考生通過關系將考號等信息告知相關人員,進行人為提檔。在錄取調劑階段,由于招生人員掌握大量的信息,而且具體程序是由學校操作,很多考生便通過權錢交易獲得優先錄取權。補錄是在學校公布最低錄取分數線后進行的,缺乏公開申請程序,補錄的學生也不會出現在錄取名單上,如此暗箱操作必然導致腐敗。
三是錄取后,調換專業衍變為聚金斂財的新手段。很多學生往往就是沖著一些好專業報考某所高校,但所考分數可能只夠錄取到較差的專業,這時候一些權力掌控者就通過錄取后幫助調換專業非法牟利。類似情況也常發生于某些名校先利用自己的二級院校錄取學生,再通過各種形式替那些關系戶架起通往本部的橋梁。
行政化色彩過濃是根源
在很多社會公眾看來,高校招生腐敗案件之所以頻發,原因在于高校招生自主權過大,使自主招生異化為自主腐敗。但是筆者認為,高校招生腐敗癥結在于高校體制行政化色彩濃重,大量信息被人為封閉,監管機制無法有效運行。
高校行政化導致高校招生其實并不“自主”。隨著秩序的逐步建立,高校管理體制行政化趨勢越來越明顯。校長都由上級行政領導任命,學校各部門負責人都有行政級別,學校的人、財、物等各項權力很大程度上都為行政力量所掌握,行政凌駕于學術、教學之上。在這樣的體制背景下,高校的自主權、自治權被嚴重限制。
“信息黑箱”促成了高校招生權力的尋租。高校招生腐敗無法根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招生環節缺乏透明度。對考生和多數社會公眾而言,除了招生政策、錄取結果、考生資格等這些“表面”信息外,無法通過合法正當途徑獲取其他招生信息,如自主招生的標準設定、面試成績的評定標準,機動招生的指標,補錄、調劑、調檔環節的選擇標準和操作程序等。信息不對稱大大增加了腐敗的風險,通常表現是信息掌握者利用信息買賣搞私下權錢交易。比起考場作弊、改分等現象,這些違規招生更為隱蔽,因此更容易成為招生自主權尋租的媒介。
高校監管機制缺失導致權力在盲區中肆意伸展。其一是高校內部權力監督整體不力,主要表現為紀委、審計等專門監督部門監督缺位。我國高校現行的監督體制是紀委“雙重領導制”,紀委要在接受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在這樣的體制下,紀委就陷入了既要監督黨委又要依附于黨委的兩難局面。審計部門也面臨著同樣問題。高校內部監督機構職能虛化,而普通師生由于缺乏監督保障權,對監督信心不足,不愿監督。其二是高校外部權力監督表現疲軟。高校外部監督主要依靠社會監督,然而當下高校普遍缺乏信息公開的主動性,社會公眾所能獲取的信息相當匱乏,監督疲軟是必然結果。
推進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
防范高校招生腐敗,首先要加快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推進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筆者認為,去行政化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理清政府與高校之間的關系。通過立法從制度層面具體界定政府對高校的權限,規定政府對高校進行宏觀管理與提供服務,而不能干預高校的具體事務。要優化高校內部治理結構,實行學術和行政分離的“二元化”配置策略。取消高校領導的行政級別,實行民主公開的校長遴選方式。在具體事務管理上,學術事務由學術機構主導,行政事務由行政部門負責,涉及人事、財務等與學術相關的校務則應由兩方各自組成的委員會協商決定。要完善民主、互動化的治理機制,通過教師學術自治、學生組織更多地讓教師和學生進行自我管理,同時提升普通教師和學生代表在學校重大事項上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其次要建立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從立法上規范高校招生權行使。我國現行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高校招生信息公開進行法制規范,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完善的招生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做到以下幾點:公開信息內容全面,涵蓋招生階段與錄取階段的所有信息(除相關秘密與個人隱私外),包括自主招生標準、綜合素質評價細則、調劑信息、補錄標準等。信息公開必須及時、有效。信息的有效要保證準確性和價值性,及時公開能防止內幕交易。盡可能拓寬信息公開的途徑,健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息獲取權。明確高校人員違反信息公開制度的相應責任。
第三要完善高校監督機制,強化權力制約。必須改革現行高校紀委“雙重領導制”體制,實行由上級紀委垂直領導體制,其人事任免、財政支持以及其他資源配置直接由上級決定。高校的監察、審計等部門也要淡化與行政部門之間的依附關系,強化監督關系,發揮監督實效。同時也要落實民主監督權,賦予普通師生考核評議權、質詢權、問責權,在有關招生的重大事項決策上引入聽證程序,拓寬監督渠道接受更多的外部監督信息,強化公眾監督。
(吳高慶 董琪 作者分別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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