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知法、懂法、守法”
目的:
通過這次班會,希望同學們能夠知法、懂法、守法,更加深入的認識法律。
內容與形式:
采用搶答的形式,考題圍繞基本的法律常識,內容涉及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具體形式:
參賽選手共12人,2人一組,分為6組。比賽共分為3輪,第一輪淘汰2組(得分最低),第二輪淘汰2組,剩下2組參加第三輪比賽,決出冠亞軍。
題目:
第一輪:
1.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人民代表是反映和執行民意的一種法定職務,它不是一種官職。
A官職B職務
3.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4.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5.《憲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殘疾人保障法》第22條規定:“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7.我國《憲法》第55條第一款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8.公民更改姓名,必須向公安機關變更登記才有效。
9.我國國家結構形式是(B)
A聯邦制B共和制C單一制
10.憲法規定,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基本上是(A)
A三級制B四級制C五級制
11.我國行政機關“一府兩院”中的“一府”是指國務院。
12.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輪
1.判斷題: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不能稱為犯罪分子。(正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名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予、報酬,他人不得已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住、懲罰為主的原則。”
5.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的遺產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6.香港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他們是屬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三輪:模擬法庭
老王和老張家共用一堵圍墻,有一次老王家的樹的樹根從圍墻下面鉆到老張家的地面上來了,破壞了水泥地,于是老張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同學們在激烈的討論中未達成一致,最后求助于同學家長〈律師〉)
判決如下:
假設種樹人為甲,被人破壞土地的人是乙。
案例所出現的問題在民法上稱為“相鄰關系”。
即甲在自己的院子里種樹,因樹根伸延,危及影響了其鄰居乙的圍墻安全或正常作用。乙方要求甲方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應當說乙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能成立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消除因樹根對其圍墻造成的不安全的影響,并應當賠償其損失。
民法上所謂的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比鄰的不動產(房屋土地、建筑等)所有人或占有人。對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森林、水源、道路等,使用、處分時,相互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關系。在本案中,就是甲所種的樹不能影響到乙的建筑的安全,如有影響就要給予一定的限制,即消除影響。任何一方不能只顧自己而影響他人的便利安全。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1)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這的利益;(2)公平合理;(3)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
按照以上原則,本案的處理中應盡量從公平合理、并兼顧甲乙各方的利益,同時考慮樹對美化環境的好處,如果該樹對美化甲乙雙方的環境都有好處,而雙方的圍墻不涉及危及乙方建筑物安全的,則可考慮協商解決——拆除圍墻,讓綠樹給甲乙美化環境或再由甲方給乙方一定的補償。
如乙方認為甲方的樹已危及自己住家的安全,不同意拆除圍墻,執意要甲方將樹移植,則也可考慮由甲方將樹移植到不影響乙方圍墻的地方,并負責將乙方的圍墻修理好。
總之,處理相鄰關系應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甲方在做到綠化美化環境時也不能影響相鄰方乙方的安全。
效果和體會:
通過這次班會,同學們的確對法律有了更深層的認識,這種活動對同學的身心都有十分有利,以后應多搞這種類型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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