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院工科類和管理類專業主要招收理科高中畢業生,兼招部分文科高中畢業生和三校生(中專、職業高中、技校)。在學校調檔線以上,根據各生源省考生的分類投檔成績(含符合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專業志愿錄取,各專業志愿間無分數級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云南水利水電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解決考生和學校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參照其它同類?茖W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1. 學校名稱:云南水利水電職業學院。
2. 辦學地址:昆明市富民縣永定街道翠屏路。
3. 上級主管部門:云南省教育廳。
4. 辦學層次及類型:高職專科,公辦,全日制。
5. 學制:3年。
6. 招生范圍及對象:云南省內參加2020年高考的理科、文科和三校生(中專、職業高中、技校)考生,部分外省參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
第三條 頒發證書: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由教育部認證、云南省教育廳監制的云南水利水電職業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條 云南水利水電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培養和水利水電事業接班人,堅持立德樹人,弘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及職業技能,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校黨委領導的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工作監察小組和招生工作辦公室兩個機構。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院招生工作,審議招生計劃和招生方案,對年度招生計劃、實施方案進行科學研究。
第六條 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招生過程的監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學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設在招生就業處。其職責是:
1. 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學校發展規劃,依據教務處、各系提供的數據,編制本年度招生來源計劃,擬定本年度招生章程,經招生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2. 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工作方案,不斷提高生源質量;
3. 起草制定健全完備、科學合理的招生管理制度;
4. 采取各種有效手段,做好招生宣傳工作,積極爭取優質生源;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 組織在省內及有關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
7. 協助學生處、教務處做好新生報到和學籍注冊工作,負責新生入學資格審查;
8. 做好招生工作有關信息統計、錄取新生情況調查分析;
9. 制作、投放各類招生宣傳,建設招生信息網;
10. 按照檔案工作有關規定,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11. 組織完成招生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云南水利水電職業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按照“學校負責,紀委監察”的原則, 在云南省招生考試院組織指導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招生計劃及專業
學院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根據自身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考慮云南省各州、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今年學生來源計劃全部為云南省內。2020年計劃招生3000名(以云南省教育廳批準的計劃為準),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云南省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第十條 錄取規則
1. 招生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招生政策,落實“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2. 按平行志愿原則投檔,根據分數由高到低依次錄取,若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者,根據考生分數高低調劑到招生計劃未錄滿的專業。
3. 同一投檔批次中,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各專業志愿間無分數級差。若平行志愿初次投檔未錄滿時,會進行征集志愿,參加征集志愿的考生,我院將及時錄取,并將錄取結果盡快通知考生。
4. 優惠政策的執行
(1)我院認可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家政策的加分。
(2)面向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保送生招生等的優惠政策和錄取原則,按云南省招生考試院已公布的相關政策和合格考生公示信息執行。
(3)同一考生如可享受我院多項優惠政策,取其高考文化成績最優惠一項。
5. 新生入校三個月內必須進行體檢復查。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6. 應征入伍的考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十一條 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做退檔處理:
1. 考生所報志愿均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
2. 考生服從調劑但專業計劃已滿,仍未能錄取的。
3. 考生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報考要求的。
4. 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應當退檔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招辦電話:0871-65225127,0871-65213301(兼傳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準。若發布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本學校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云南水利水電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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