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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有關轉專業、轉學的具體規定按照《西南林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本科生為6年,研究生為4年。
第二十五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具體事宜按《西南林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七)《西南林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西南林業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退學情形。
第三十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確實無法送交本人的,學校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告,同時報云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退學的本科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的學生如不自行辦理手續,由所在教學單位代其辦理。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西南林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學生提前修完培養計劃(方案)規定的全部環節,取得畢業規定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查批準后,提前畢業。
第三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束學籍。
學生結業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可以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六條準予畢業的學生,經審查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相應專業的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云南省教育廳注冊,并由其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選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修讀要求者,由學校發給相應專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二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全校師生員工都有維護校園正常秩序的責任和義務,以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校長信箱、校領導接待日、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四十六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在校園內亂涂亂畫,亂扔雜物,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園內張貼和發布廣告和其它信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八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
學生成立團體,要按《西南林業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學校禁止在籍學生成立老鄉會、同學會等組織。
第五十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促進學習科技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各種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科技、體育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二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如學生不聽從學校勸阻或者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學校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西南林業大學校園網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西南林業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學校采取授予“優秀學生會”、“紅旗團支部”、“先進班集體”、“優秀學生社團”、“文明學生公寓”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金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先進集體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六條學校設立大學生科技創新基金支持學生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五十七條學校采取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等榮譽稱號,設立“學習進步獎”、“文體活動積極分子獎”、“見義勇為獎”、“精神文明先進個人獎”、學術性論文發表獎、職業技能獎、創新獎等專項獎,對優秀學生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八條學校內部的其他獎勵按照《西南林業大學優秀學生獎勵辦法》執行,省級以上獎勵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十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構成事實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通過。
第六十三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云南省教育廳備案。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四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領導、團委負責人、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學生會負責人和學生代表組成。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議學校學生管理委員會復議。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理學生申訴具體事宜按照《西南林業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l5個工作日內,向云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七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八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七十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七十一條學校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規定。學校以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17昆明理工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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