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昆明高考時間為6月7號-6月8日,高考總分為750分。
考試時間
時間 | 6月7日 | 6月8日 | ||
9:00-11:30 | 15:00-17:00 | 9:00-11:30 | 15:00-17:00 | |
科目 | 語文 | 數學 | 文綜/理綜 | 外語 |
語文、數學(文、理)、外語(含聽力)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文化課總分的滿分值為750分。
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教育部工作部署,全國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及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文化考試(以下簡稱體育單招文化考試)定于4月16—17日舉行。根據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我省2022年體育單招文化考試調整為在14個州市設置考區(迪慶、怒江除外),F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考試安排
(一)考試時間
考生分別于上午8:00、下午13:00開始入場,請合理安排時間提前到達考點。
(二)考試地點:以最新準考證為準,具體詳見準考證。
(三)準考證打。嚎忌匦潞炗啞对颇鲜2022年體育單招文化考試考生承諾書》,4月14日登錄“體育單招系統”重新打印準考證。考點考場以最新準考證為準,原打印的準考證作廢。
二、考生考前準備
(一)考生須及時了解疫情最新動態及防控政策,根據自身實際合理安排到考點所在地備考時間,確保自身行程及健康狀況符合考點屬地防疫要求。從省外和省內其他州市縣區返回考點所在地的考生,須嚴格落實考點屬地關于報備、核酸檢測、隔離管控、健康監測等防疫管理制度。
(二)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疑似患者、確診病例密切接觸者及未按照考點屬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報備、核酸檢測、隔離等工作的考生不得進入考點。確因疫情封控原因無法按時參加考試的考生,請及時報高考報名地招生考試機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考前14天,考生應避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避免與中高風險地區人員、境外人員接觸。
(四)考生應于考前14天堅持每天測量體溫并填寫《云南省2022年體育單招文化考試考生承諾書》(附件,考生自行下載打。惶崆吧觐I并準備考前3天內彩打紙質版云南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準備首場考試前48小時內考點所在地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考點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考點所在地防疫要求執行)。
(五)考生在考前出現發熱、干咳、乏力、氣促、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肌痛等異常狀況,務必前往當地醫療機構發熱門診作進一步診斷。
(六)考試當天考生自備一次性醫用口罩。赴考時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進入考點內,除核驗信息時須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試全程均應佩戴口罩。
三、入場須知
(一)考試當天,考生進入考點、考場時須出示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準考證、云南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首場考試前48小時內考點所在地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考點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考點所在地防疫要求執行)、《云南省2022年體育單招文化考試考生承諾書》,接受體溫測量和身份核驗。
(二)“云南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為綠碼,首場考試前48小時內考點所在地核酸檢測報告為陰性(考點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考點所在地防疫要求執行),現場測量體溫正常(<37.3℃)且無咳嗽等呼吸道異常癥狀的考生,可進入考點參加考試。
(三)“云南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顯示異常(如行程卡帶或紅、黃碼)或體溫≥37.3℃的考生,由駐點防疫副主考、屬地防疫專業人員等進行研判,經研判具備繼續考試條件的安排在隔離考場參加考試;不具備考試條件的考生,不得入場考試,根據疾控機構意見處置。
(四)考生進入考點時每人間隔要保持1米以上,不扎堆、不聚集?忌谏矸蒡炞C環節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五)考生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服從管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送考、陪考家長及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點。
(二)考生考試期間要避免人員聚集,減少外出,選擇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賓館入住、選擇衛生條件符合標準的餐館就餐、選擇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往返考點,確?荚嚻陂g的住宿、飲食和交通安全。考生要關注考點所在地疫情情況,合理選擇居住點。
(三)考生進入考點、考場,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不得隨意走動。考生進入考場時,注意與他人保持間距,盡量避免近距離接觸交流?忌荚嚱Y束應盡快離開考點,減少人員聚集。
(四)考生在候考、考試期間要認真做好自我防護,避免出入人員密集場所、不聚餐、不聚會,避免人群交叉。盡量避免直接觸摸門把手、水龍頭、樓梯扶手、電梯按鈕等公眾高頻接觸部位,接觸后及時洗、消處理。
(五)考生在考試期間一旦出現發熱、干咳、乏力、氣促、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肌痛等癥狀,應立即向工作人員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六)考生在考試過程中請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違規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
(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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