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雇傭制、年功序列制和企業工會,日本企業勞動關系管理方面的三大神器,基本上都是在二戰后開始建立并完善,并由于對戰后日本經濟騰飛貢獻巨大,而被冠以“神器”、“支柱”之名。三大支柱還有一項共同點,便是集中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精細界定企業和員工的勞資關系。日本的勞資關系可稱之為“家族式”的勞資關系。首先日本人認為企業是一個家庭,老板就是家長,家長肯定會考慮員工的健康成長和工資福利,員工只需要好好干活,大家庭好了,家長自然會給員工漲工資漲福利。
第一,終身雇傭制
終身雇傭制正是基于“有恒業者方有恒心”的心理,企業創造類似“家”的環境,以培養員工的集體意識,服務于企業持續、穩定經營。最初,這項制度由松下公司創始人松下幸之助提出:“松下員工在達到預定的退休年齡之前,不用擔心失業。企業也絕對不會解雇任何一個‘松下人’。”隨后,該經營模式被無數企業仿效。
自上世紀80~90年代以來,日本的終身雇傭制開始明顯受到市場化和全球化影響,勞動者派遣在日本也發展起來,人員的流動性也開始變大。但是,無論是日本的相關法律,還是企業管理的理念,在延續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一點上都沒有變化,企業依然希望保持長期雇傭、排斥人員頻繁流動。
第二,年功序列工資制
20世紀50年代,年功序列工資制在日本廣為流行,實施之初產生的效益顯著,特別是最大限度穩定企業雇員,增強雇員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但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這一制度的弊端開始顯現,最嚴重的問題是工資收入不能反映雇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績效,也不能充分反映職務或崗位特點,使雇員之間缺乏競爭力。于是,日本企業近年開始對其實行全面改革,將單一的年功工資改變為多元結構工資,主要包括:提高職務工資和能力工資在基本工資中的比例;削弱年功因素,把無限期憑年功提薪改為一定年齡內憑年功提薪。
第三,企業工會
在以終身雇傭、年功序列為標志的企業文化里,工人和工會對企業的依附程度非常高,工會也被認為是家族的重要成員,其作用在于保持勞資平衡,實現企業和工人共同發展。
雖然日本企業的相關勞動法律雖然移植自美國,但由于勞資力量對比差異,日本立法更偏向嚴格限制企業不當行為,比如企業限制工會、克扣工資、欠薪等等都在法律禁止范圍。而在法律、制度的約束下,日本企業的雇員和雇主都有各自的權利、義務界限,出現問題也是在規則之內解決,并且過程中一定是企業為主導。同時,日本政府還會輔以社會保障、援助制度等。
不僅工會可以代表工人集體打官司維權,更有專門解決集體勞動爭議的行政機構——勞動委員會。常凱教授說:“日本的每個縣、市都開設勞動委員會,由雇員、工會以及包括政府、教授、律師組成的公益方構成勞資爭議解決機構,一般從公益方選出教授或者律師作為代表參與調解、協商。”
基于上述情形,日本企業員工如果好好干,就能在一家企業工作一輩子,而且工資逐年都會增長,這是勞資關系的常態,因此員工通常非常服從、認真敬業,真誠投入工作、關心公司發展。與此同時,企業也很關注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員工培訓力度很大,在很多管理細節上都表現出對員工的關愛。不過,這相對而言屬于一種理論意義上的推設,日本企業勞資關系的實際情形當然不會這么“唯美”,盡管自上世紀40~50年代日本就實現了勞資方面立法完善、機制健全的工作,民族文化和商業精神的傳承也很連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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