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無故遲到、早退,罰款10--20元,遲到半小時或提前半小時閉店罰款20--50元。
第二條、年內員工曠工一次罰款50—100元,二次予以辭退。
第三條、值班人不按規定交接班,罰款20-50元。
第四條、工作時間無故擅離崗位,聚堆或串店閑聊,罰款20--50元。
第五條、在開業后向超市外公共區域亂扔雜物或垃圾,罰款20--50元。
第六條、過分化妝、夸張著裝或佩帶夸張飾物等違反公司統一的儀容儀表規范要求,罰款20--50元。
第七條、在超市內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罰款20--50元。
第八條、在超市內明顯處擺放食品、飲料、各種餐具器皿及報刊雜志等,罰款10—20元。
第九條、在超市內倒臥、伏案睡覺,行為不雅罰款20--50元。
第十條、以整理商品、記帳、打掃衛生等為由怠慢顧客,罰款20--50元。
第十一條、在超市內看書報雜志、收聽微型錄音機、收音機廣播、打手機等,罰款20--50元。
第十二條、在超市內帶小孩或干私活者,罰款20--50元。
第十三條、在超市內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鬧或大聲喧嘩,罰款20--50元。
第十四條、酒后上崗,罰款20--50元;酒后鬧事,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在超市內長時間接個人的來電,罰款20--50元。
第十六條、私自將顧客丟失在超市內的物品據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在超市內吸煙,視情節予以罰款20--50元。再犯降為實習員工。
第十八條、用不文明、不正當的方式招攬顧客的,視情節予以罰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激化顧客矛盾與顧客吵架和斗毆,視情節罰款50--100元,嚴重者予以辭退。營業員之間打架斗毆者各罰50--100元,嚴重者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無理取鬧不服從管理,頂撞上級領導者,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第二十一條、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的正常檢查態度不好,視情節予以罰款50--100元,造成影響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二條、因工作態度或工作失誤受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批評的,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工作或營業時間超市營業人員不戴證章或佩帶不規范(包括提前到崗或延時離崗的倒班人員)罰款20--50元。新員工不辦證章罰款10--20元,轉借或串戴證章罰款30--50元。
第二十四條、由別人代開店門(特殊情況由經理安排)或替別人打開店門,罰款30—50元。
第二十五條、班前會缺勤或重大集會缺勤者,罰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條、未將應贈與消費者的贈品交付的,罰款20至50元。
第二十七條、內部員工未按規定購買商品的,罰款10至20元。
第二十八條、未按規定將其他本人使用物品放置整齊的,罰款10-20元。
第二十九條、服務態度欠佳造成消極影響,經顧客檢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20-50元。
第三十條、在售貨過程中不實事求是介紹商品,誘導,欺騙消費的,罰款20-50元。
第三十一條、以不文明、不正當方式搞不正當競爭,罰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辭退。
第三十二條、在處理退換貨過程中,故意以各種理由推委、拖延,不予退換,不按程序辦理,與顧客發生對罵對打等沖突或拒不執行公司規定及超市管理人員調節處理的,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者辭退。
第三十三條、閉店后不關燈、電氣設備(或不用簾遮擋)的,罰款10-20元。
第三十四條、擅自攜帶或使用危險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條、擅自施行電氣的,罰款50-100元;擅自改變店檔內設施的,隨意釘釘、打眼的視情節罰款50-100元,造成損失的,要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影響賣場清潔(如未打掃柜門、未打掃衛生區域、未擦櫥窗玻璃等)罰款20-50元。
第三十七條、冒用顧客VIP卡的或有偷盜行為的將送交公安機關處理,并予以開除,永不錄用。
第三十八條、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陳列商品不符合規定、商品包裝不清潔等)罰款20-50元。
第三十九條、其他影響商品秩序、安全的行為,視情節予以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的立即辭退。
第四十條、凡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將視情節予以預報批評或重罰,直至開除。
第四十一條、被處罰的營業人員罰金,在當月工資中扣除,找人說情者,雙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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