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員工管理制度
更新:2023-09-20 15:43:40 高考升學網
員工守則(A)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八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給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 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 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