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二)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辭退:
1.一年內記過3次者。(公司記過的標準怎么定?)
2.連續曠工5日或全年累計超過10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必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 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人力資源部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3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14日前告之;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3日之內,向本部門經理提出異議,說明原因。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三)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行政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行政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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