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考勤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總公司規范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 8時 30分至 12時,下午 1時 30分至 5時,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裁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 公司每天安排人員一到兩名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并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簽卡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 5分鐘至 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 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 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 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并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 3次者扣發全勤獎 50%,達 5次者扣發 100%全勤獎,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應扣發當月全勤獎,并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 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并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準,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準,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準,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秘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后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系。出差人員應于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并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四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 200元。
如有非經常性事務,需員工本人辦理或參加的,如遷居、開家長會等,各單位可考慮到工作安排及員工的需要酌情處理,不計算假期。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積累工時工休,一般應在當月補休;如確因工作一時不能安排補休的,經部門經理同意可適當推遲,可保留至當年底;員工調動工作,原則上不能將積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條 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或無法安排休息的人員,須經部門經理批準或人事部核準,以補發加班費的形式予以補償。補償辦法:
(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 25 5天 1 5 加班天數;法定假日加班費按(崗位 +技能) 25 5 2 加班天數計算。休 假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休假必須服從組織安排,并按規定逐級審批,報人事部批準;室主任一級由部門經理安排休假,部門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休假。
第九條 員工申請休假須在一個星期前填寫《有薪假期申請表》或《無薪假期申請表》,送交人事部審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單不得擅自休假,否則當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事前托人或電話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請假,事后補交病假單等一律無效。
第十條 婚假:
員工申請結婚,須在本公司辦理結婚手續,并以領取結婚證為準;榧偌倨 3
天,晚婚假 10天(晚婚條件:女滿 23周歲,男滿 25周歲)。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結婚)結婚的,根據在途往返時間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 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弟妹、養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假期 3天。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外給予路程假。
第十二條 產假、計劃生育假:
1 女工產假按下列標準核給:
假期內容 假期天數 說 明
產 假 90天 難產或雙胞胎加 14天
晚 育 假 15天 年滿 24周歲生育為晚育
獨生子女假 35天 憑獨生子女證享有
2 臨時工產假 56天;臨時工產假期間發給 60%的工資;
3 婦女如遇實際困難,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工資按本人工資(崗位+技能工資)75%發給,并據此比例計發房補,其他補貼照發;
4 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 3日,手術后 7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
動;
(2)經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 2日;
(3)輸精管結扎的,休息 7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 21日;
(4)懷孕不滿 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息 15天;3個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時,由醫生確定。
第十三條 病假:
1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公司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核給予病假;
2 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辦理。病假 3天內不扣工資,4天以上按(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 30天計扣工資;
3 長期病休人員,從病休時起,1年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超過 6個月(或 153個工作日),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累計辦法:每月以 24日為截止日期往前推 12個月,凡在這 12個月內病休累計達 6個月(或 153個工作日)時,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
4 凡領取疾病救濟費者,如病愈需要復工時,經醫生證明,先行試復工 2個月。在試工期,又患病累計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復工期滿,連續工作 2個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時間可重新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事假:
員工如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 30天計扣工資。
第十五條 探親假:
1 員工結婚時,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 30天;
2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 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 45天;
3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為 20天;
4 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系為主);
5 大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
親假,滿 1年后才能享受探親假;外單位調進公司的員工要滿半年才能享受探親假;
6 員工配偶已離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 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假處理;
7 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核準;
8 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滿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具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 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 3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次探親假;
10 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經人事部批準,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廢。路程假只給 1次,往返路費只報銷 1次。
第十六條 年假:
1 休假范圍及條件:凡參加工作(不含借調人員、臨時工和勞務工)滿 5年以上的員工均實行休假規定,如下表:
全國勞動模范、部省級勞動模范,不論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均享受休假兩周待
遇;有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經企業領導批準可適當放寬工齡限制;
2 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1)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2)全脫產學習滿 1年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學習滿半年不滿 1年
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3)病、事假累計超過 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曠工 2天,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 1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職工,察看
期間不能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
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報人事部備案;
(5)年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單位、外系統調入的人員,從報到之日起,滿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說 明
第十七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地方,按
本規定執行。
執行以后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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