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市直幼兒園:
為進一步加強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2〕176號)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1?21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三明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二、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收取的辦法,在幼兒園開學前一次性收取,每個學期按4.5個月計算。幼兒在開學后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三、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30%,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四、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及規定的代辦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書本費,在此之前代辦費項目中有書本費的,應一并取消。
五、其他相關事項仍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2〕176號)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1?213號)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從2013年秋季開學起執行。各縣(市、區)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可在不高于本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由各縣(市、區)物價、財政、教育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政府審定后執行。
附件:三明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表
三明市物價局三明市財政局三明市教育局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三明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生?月
幼兒園等級 | 保育教育費 | |
全日制 | 半日制 | |
省級示范幼兒園 | 320 | ?? |
市級示范幼兒園 | 270 | ?? |
縣級示范幼兒園 | 220 | 180 |
普通幼兒園 | 170 | 140 |
注:
⒈ 以上標準為全額撥款的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屬于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公辦幼兒園,其收費標準可在相應等級收費標準基礎上分別上浮15%和30%。
⒉ 小小班收費標準可在上述同等級、同類別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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