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包頭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目標任務,規范全市幼兒園招生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包頭市中長期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精神,在市、區兩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優化學前教育資源布局,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格局,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園、戶籍優先”原則實施陽光招生。
二、招生對象
凡年滿三周歲(以每年8月31日前出生為時限,如部分地區有困難可推遲至3.5周歲)、身體健康、可正常參加集體活動的適齡幼兒,民辦幼兒園可適當放寬。公辦幼兒園優先解決本旗縣區戶籍適齡幼兒入園。
三、招生辦法
(一)各旗縣區教育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企辦幼兒園可優先招收企業職工子女。民辦幼兒園在旗縣區教育局的統籌指導下,實施自主招生,不受戶籍、區域限制。招生工作以幼兒園為主體進行審核、登記、錄取。為保證公辦幼兒園招生工作的快捷有效,全市將建立統一的公辦幼兒園招生登記網絡信息系統,通過網絡自動識別,避免重復登記。
(二)駐區主辦單位的幼兒園招生工作應與駐區教育局幼兒園招生工作實現無縫對接,明確招生區域和招生辦法,并在規定時間內由駐區教育局統一對外發布招生信息。
(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人員子女入園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四)有條件的地區和幼兒園要積極嘗試舉辦特教幼兒班。
四、招生程序
(一)全市幼兒園招生前要根據現有辦園條件,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計劃,并向旗縣區教育局報備,由旗縣區教育局在市、區兩級教育網站統一發布。各幼兒園要同步制定具體的招生簡章并在相關媒體及幼兒園醒目位置公布。
(二)凡具有本旗縣區戶籍的適齡幼兒,由其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預報名并打印預報名登記表,然后由其監護人持預報名表及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相對就近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十個工作日(如預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需采取電腦派位等方式予以解決的可適當順延時間)后,監護人即可在網上查詢錄取結果。凡未被錄取的,由監護人自行選擇有空余學位的戶籍所在地公辦幼兒園或聯系民辦幼兒園。非包頭戶籍的適齡幼兒入園,由其監護人持相關證件到有空余學位的公辦幼兒園或民辦幼兒園參加自主招生。監護人網上填報的信息和提供的各類證件要確保真實,凡提供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取消入園資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招生宣傳。招生前,各旗縣區要通過市、區兩級教育網站、幼兒園網站和新聞媒體等陣地,把招生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為家長、學生提供咨詢、指導和服務。各旗縣區應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招生信息。
(二)各幼兒園班額原則上不得超過35人。如由于學位緊張等原因需超招的,須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備。
(三)幼兒因病無法堅持入園的應辦理病假、休學等手續,幼兒園不得隨意取消其入園資格。在園幼兒無任何原因兩個月未出勤的按自動退園處理,幼兒園按要求辦理相關退園手續,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四)進一步規范收費工作。各公辦幼兒園從9月1日開始嚴格執行《關于調整包頭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及有關事宜的通知》(包發改費字〔2015〕203號)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以招生為由擅自增加任何收費項目。各民辦幼兒園要根據本地區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參考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并結合《內蒙古自治區民辦幼兒園管理指導意見》(內教發〔2012〕12號)中的相關要求規范收費工作,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禁止以特色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
(五)市教育局將研發“市—區—幼兒園三級學籍管理系統”。從秋季起,各旗縣區教育局要實行在園幼兒電子學籍注冊管理制度,并于9—10月兩個月完成本地區幼兒園在園幼兒信息采集、匯總、上報、審核工作。
(六)各旗縣區要按照招生工作要求,建立組織機構,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切實加強對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堅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行全程監督,確保幼兒園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各幼兒園要以大局為重,增強責任意識,積極主動化解矛盾,維護公平公正和社會穩定,服從屬地教育局統一安排,杜絕違規招生。凡違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給予嚴肅處理。
本意見中招生辦法及招生程序用于指導各旗縣區及之后的幼兒園招生工作,在此期間本意見如與有關法律、國家政策相違背,將適時進行調整。
請各旗縣區接此通知后,結合本地區實際,及早謀劃幼兒園招生工作
幼兒園報名時間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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