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2018年度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將于本月底結束。截至2月底,全市已有685萬人參加了居民醫療保險,其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3萬人。尚未繳費的居民應抓緊時間辦理,以免影響醫保報銷待遇。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繳費和漏繳補繳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的集中參保登記和繳費期,醫療待遇按自然年度計算。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為當年居民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錯過繳費期的居民,當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當年的個人繳費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當年居民醫療保險費。在補繳期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30日,按規定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
濟寧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統籌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13〕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各類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總體規劃、屬地管理,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三)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待遇與繳費相掛鉤。
(四)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四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統收統支。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醫療待遇、統一信息管理、統一經辦流程。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政策規定,負責全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和管理;
(二)負責醫療費用結算,對協議管理醫藥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負責與承辦大病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按規定核算大病保險資金;
(四)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