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負責本轄區居民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收繳、醫療費用審核等工作;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協議管理醫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信息采集、醫療保險費代收代繳等工作。
第八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落實。
公安機關負責提供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
民政部門負責居民醫療救助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政策,政府補助資金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基金監督工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協議管理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物價、殘聯、老齡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建設,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激勵約束和監督考核機制。
第二章參保登記與基金籌集
第十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繳費和漏繳補繳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的集中參保登記和繳費期;醫療待遇按自然年度計算。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為當年居民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錯過繳費期的居民,當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當年的個人繳費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當年居民醫療保險費。在補繳期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30日,按規定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
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由其監護人為其辦理參保手續,按個人繳費標準繳納出生當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三個月的,須全額繳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含政府補助部分),不跨年度繳納出生當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保險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應在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繳納。
按年度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籌資標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包括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兩部分。個人繳費按照國家、省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醫療消費需求、基金結余等情況適時調整。政府補助標準按照國家、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駐濟高等院校、市屬中專及技工院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由學校統一組織參保、錄入信息、代收代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組織參保、代收代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三)學校和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按規定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四)居民醫療保險費可通過濟寧人社APP或自助服務終端繳納。
第十三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人員、孤兒、重度殘疾人、70周歲以上老人、扶貧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政府按規定予以全額補助,直接撥付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016年1月22日前確定的農村獨女及雙女戶父母個人繳費部分繼續享受政府補助,其中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政府補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現的農村獨女及雙女戶父母不享受政府補助。以上人員資格認定由相關部門負責。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按照《濟寧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濟政發〔2008〕20號)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或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和個人,對特殊人群或其他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部或部分資助。
第十四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每年列入預算;中央、省政府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補助。市政府補助按照現行標準執行,剩余部分由縣(市、區)政府補足。
高等院校、市屬中專和技工院校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居民醫療保險實行大病保險制度,參保個人不另外繳費,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按省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資助資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大病保險待遇和國家、省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個人賬戶醫療待遇、分娩醫療待遇和無責任人意外傷害醫療待遇等。
第十八條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大病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使用省規定特效藥的大病保險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一個年度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使用特效藥最高支付限額為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