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參保登記及繳費
參保范圍
(一)本市戶籍的居民;
(二)長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證明的市外戶籍居民;
(三)本市職業高中、大中專學校中市外戶籍的在校學生。
依法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屬于本參保范圍。
辦理材料
居民應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以戶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登記時提供以下資料:
1.戶口簿(居住證)或居住在本地的證明;
2.家庭參保人員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3.家庭成員中有不屬于參保范圍的相關證明;
4.《宜賓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家庭首次參保或家庭原參保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提交)。
辦理流程
(一)城鎮居民
1.家庭首次參;蚣彝ピ瓍⒈5怯浭马椨凶兏,在戶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填寫《宜賓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然后持社區開具的繳費通知單到縣(區)醫保局委托的代收費銀行繳納居民醫保費;
2.城鎮居民續保,如家庭原參保登記事項無變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費銀行繳費;
3.代收費銀行為參保居民開具繳費憑證。繳費憑證應載明:參保人員姓名、繳費金額、繳費日期、編碼、代收費銀行經辦人員姓名、代收費銀行業務用章等內容。
(二)農村居民
1.家庭首次參保的,在村委會經辦人員指導下填寫《宜賓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登記表》;
2.部分家庭成員首次參保或變動的,在村委會經辦人員指導下,依據《宜賓市城鄉居民醫保參;麅浴纷兏鼌⒈5怯;
3.繳納居民醫保費給村委會經辦人員;
4.取得村委會開具的收費發票;
5.鼓勵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通過銀行直接繳費。
市外戶籍的職業高中、大中專在校學生(含學校集體戶學生)由所屬學校統一填寫《宜賓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花名冊》,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統一到縣(區)醫保局辦理參保手續,并到縣(區)醫保局委托的代收費銀行繳納居民醫保費。
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參保時,家庭成員中有屬特殊困難群體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殘聯部門進行身份確認,所需繳納的居民醫保費由所在縣(區)民政部門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代為繳納。
應由征地部門代為繳納居民醫保費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門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統一到所在縣(區)醫保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
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特殊困難群體參加居民醫保個人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Ⅰ、Ⅱ級殘疾證)。
(三)納入民政重點優撫對象的城鄉7?10級殘疾軍人、“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出現役軍人和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等。
(四)城鄉特困供養人員。
(五)孤兒。
繳費情況
應由征地部門代為繳納居民醫保費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門在參保繳費辦理期內統一到所在縣(區)醫保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實行按年度一次性參保繳費。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為下一年度居民參保繳費辦理期,逾期不再辦理。參保居民應當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的居民醫保費。保險有效期為次年的1月1日零時至12月31日24時。
按照《宜賓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宜人社發〔2017〕117號):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80元。參保居民在繳納居民醫保費后,不予退還所繳納的居民醫保費。
新生兒參保
(一)當年新出生的嬰兒,母(父)親參加當年本市居民醫保的。
由其監護人在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持戶籍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不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自出生之日起隨其母(父)親享受出生當年居民醫保待遇。超過(含)3個月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需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從參保繳費之日起3個月后享受出生當年居民醫保待遇。
(二)當年新出生的嬰兒,母(父)親未參加當年本市居民醫保的。
由其監護人在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持戶籍或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居民醫保待遇。超過(含)3個月辦理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之日起3個月后享受出生當年居民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