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由于新醫保系統不支持,不再執行漢政辦發(2016)59號文規定的“當年出生的嬰幼兒隨參保父親或參保母親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及城鄉大病保險待遇,次年按規定參保"含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雙職工'家庭)”政策,執行“新生兒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住院費用,可以在出生后6個月內履行參保手續后追溯報銷,6個月之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享受醫療待遇,之前的不追溯報銷”。201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兒執行原政策,2018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執行現通知的政策。請大家相互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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