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類大病 納入救助試點范圍
愛揚記者從衛生部門了解到,今年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將有所提高,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個人繳費水平相應提高,人均籌資達到300元左右。
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當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市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
此外,衛生及民政等部門將制定出臺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政策,全面推開尿毒癥、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8類大病保障,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類大病納入保障和救助試點范圍。
非公醫療機構 也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據相關部門介紹,棗莊在全省已率先將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
今年,在此基礎上擴大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逐步將其他符合市規劃要求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同步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和支持政策。對其他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結合實際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將其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鼓勵公立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不斷提高基本藥物配備和使用比例。
據了解,今年棗莊市繼續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為調動基層醫務人員積極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余部分可按規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
另外,鼓勵全科醫生走進基層醫療機構,力爭實現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
重慶市民政局發布消息,我市將從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標準、突出救助重點等三方面,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政策制度。其中,因病致貧家庭的重病患者被納入救助。
擴大救助范圍
因病致貧家庭的重病患者可獲救助
以前,低保戶、五保對象、城鄉孤兒等八大類人群屬于醫療救助對象,如今,因病致貧家庭的重病患者也被納入醫療救助對象。完善后的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困難程度及負擔能力,重新將醫療救助對象分為了三類。
第一類是重點救助對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含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城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
第二類是低收入救助對象,包括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城鄉重度(1?2級)殘疾人員、民政部門建檔特殊困難人員、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大學生等低收入人員。
第三類是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即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提高救助標準
重點對象參保城鄉醫保一檔享全額資助
為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負擔,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我市提高了醫療救助標準。
調整資助參保標準。從起,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一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個人參保費用,對重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其他對象按80元/人/年標準,給予資助;對自愿參加二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統一按100元標準給予資助。
調整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封頂線。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城鄉低保對象中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80歲以上的城鄉低保對象,其普通疾病限額門診救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對限額門診救助對象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和城鄉孤兒、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封頂線調整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調整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標準。對重點救助對象的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比例調整為不低于70%,對其他救助對象的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比例調整為不低于60%。
突出救助重點
指定人群的特殊病種報銷后可再獲救助
新的醫療救助制度采取了病種和費用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和大額費用醫療救助。
一方面,開展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這類患者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中的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和大額費用醫療救助,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負費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同時,規范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就醫用藥范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區(縣)域異地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對衛生計生部門已經明確診療路徑、能夠通過門診治療的重特大疾病病種,采取單病種付費等方式開展救助。
新的醫療救助制度還提到,需確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所有貧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幫助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獲得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疾病應急救助對象進行主動救助。
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對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終止定點合作協議,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