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駕駛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家庭成員和撫養關系證明。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結論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
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個工作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調解時間變更以一次為限。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賠償以資質機構的評估定損結論為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個工作日,對造成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對受傷人員因傷致殘的交通事故,調解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的處理,處理主要包括兩方面:交通事故認定和交通事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