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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大病醫療救助的救助標準是什么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市低保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4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
(二)其他城市低保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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