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4日發布消息稱,底前,將全面取消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審查項目。業內人士認為,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將進一步簡化定點醫藥機構的確定環節,有利于各級各類以及不同所有制的醫藥機構公平競爭。
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的要求,今年10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明確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項目。為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人社部研究制定了《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此進行了明確。
對此,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意見》的實施意味著定點醫藥機構確認由行政部門進行兩定資格審查后再由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兩步走”轉變為僅由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一步走”。
事實上,《意見》實施后,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愿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經辦機構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評估機制,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開展評估,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談判簽訂服務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后,如何完善協議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兑庖姟访鞔_,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長期協議與短期(如年度)協議相結合的辦法探索動態協議管理。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基本權益和義務,購買的醫療、藥品服務范圍等可在長期協議中約定;醫藥機構一段時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務量、付費方式、付費辦法和標準、考核指標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協議中明確。
業內人士認為,《意見》對協議周期作出上述考慮,但具體是一年還是兩年甚至更長時間仍有待各地細化,調整過于頻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是長期不調整則不利于增加市場競爭。
此外,《意見》還要求服務協議除應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違約處理等基本內容外,要適應預算管理、付費方式改革、醫藥價格改革、醫保醫療行為監管、異地就醫結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總額控制指標、具體付費方式、付費標準、費用審核與控制、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醫用材料管理、監督檢查、醫保醫生管理、信息數據傳輸標準等內容,并根據醫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時補充完善。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已超過30萬家,基本能夠滿足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需求。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將進一步簡化定點醫藥機構的確定環節,有利于各級各類以及不同所有制的醫藥機構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將更多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更加優質、便利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