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大病統籌為主,針對城鎮非從業居民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有:
(1)參保范圍。城鎮中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籌資水平。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沒有規定全國統一的籌資標準,由各地根據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和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并考慮居民家庭和財政負擔的能力合理確定。從許多地區實踐和測算的平均數值看,要保證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籌資水平大體在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3)繳費和補助。為了引導和幫助廣大城鎮居民繳費參保,借鑒新農合的成功經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了政府補助的政策。政府對所有參保居民給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補助,并對城鎮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給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補助,對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參保繳費再給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所有參保居民普遍補助20元,對未成年的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5元。對成年困難城鎮居民再補助30元,對東部地區,中央財政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這樣規定,明確了中央財政補助水平,又給地方補助留下了空間。從2008年起,政府對參保居民的人均補助標準由20元提高到40元,對東部地區的補助標準也參照新農合的補助辦法相應提高;
(4)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要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根據《2008年勞動統計年鑒》,截至2007年年底,有4291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5)基本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遵循的幾個原則:一是低水平起步。隨著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籌資水平、保障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二是堅持群眾自愿。不搞強制,而是在制度設計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導群眾參保,并鼓勵連續繳費;三是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責任;四是堅持統籌協調。要統籌考慮各種保障制度和政策的銜接,地區之間的平衡,新制度的出臺對其他人群的影響,以及醫療保障體制和醫療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
(6)管理制度。原則上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一致,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居民參保實行屬地管理。但在支付政策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低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般可以在50%至60%。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門診普通疾病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障辦法,即劃出部分資金,專項用于支付一般門診費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樣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但必須單獨列賬。在醫療服務管理上,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相同,但在服務項目管理上要補充少兒特殊用藥,在就醫管理上要增加兒童醫院為定點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