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肖某在被告樂安縣某醫院實施上環手術,因被告醫師操作不慎造成原告子宮穿孔。肖某轉入樂安縣中醫院住院治療14天,花去醫療費7077.4元,其中5266.6元已獲新農合報銷。雙方因協商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事宜未果,肖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1549.34元,其中醫療費部分仍然主張7077.4元。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肖某已獲醫保報銷的5266.6元,被告應否賠償。
【分歧】
關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存在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的醫療費中的5266.6元已獲新農合報銷,這一部分損失已得到彌補,故其實際損失已沒有這么多,被告應賠付給肖某的醫療費中應當扣除肖某已報銷的5266.6元。如不扣除,則肖某因這一事故就多得到了5266.6元,超出了其損失范圍。醫療保險的宗旨不是為被保險人獲利,而是為了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的目的也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故被告的賠償責任應當是肖某現實際受到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當扣除肖某因參加了醫療保險已得到賠付的部分。肖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而其與被告之間是侵權糾紛,兩種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肖某在新農合能否得到賠付與其在被告處能否得到賠償是不相關的。新農合不能因為被告已賠償了肖某的全部醫療費而拒絕賠付肖某醫療費,同樣,被告也不能因為肖某的部分醫療費已由新農合賠付而不再賠償。
【律師評析】
本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
1、《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备鶕摋l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經保險公司賠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2、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肖某主張保險報銷的依據是保險合同,主張侵權賠償的依據是侵權法律關系,不能因其中一個債務的清償而消滅另一個。而且關于醫療保險能否排除重復賠付,較早時的保險監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就做出過相應的批復,在《關于醫療費用重復給付問題的答復》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币虼税凑罩袊嗣胥y行的批復精神,醫療費用可以重復給付。
3、醫療損害糾紛屬于侵權糾紛,就侵權人責任的減免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減免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綜上,本律師認為,肖某在新農合已報銷的5266.6元不應從賠償數額中扣除,仍可就全部醫療支出向被告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