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6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1年;
(三)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2年;
(四)2017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8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
(五)2018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9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4年;
(六)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七)2020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1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八)2021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2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九)2022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3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2023年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4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十一)2024年及以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其中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
本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人員,不滿前款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后,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按其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繳費;選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7%按月繳費。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年限不納入本條的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的計算;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辦理轉移的市外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納入本條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
前款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不滿15年的,可申請由其本人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至15年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其醫療保險形式不再變更。繼續繳費人員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人員,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繳費并享受待遇。其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繳費基數按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時參加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1%按月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05%按月繳費。
在職人員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其他人員按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規定在其他地區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市社會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人員應當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年審、變更、注銷等手續。
市市場監督管理、民政部門和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用人單位成立、變更、終止情況;市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通報參保人的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二十條社會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的開戶銀行按月托收后,轉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參保單位依本辦法為職工選擇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形式,在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得變更。
基本醫療保險不同形式的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原綜合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參保年限;原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二檔的參保年限;原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視同為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參保年限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統籌基金由大病統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金組成。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交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進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范圍內的(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屬于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以下簡稱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二十四條&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