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工作將于1月1日啟動實施,爭取到,大病補充保險平均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50%;窘⑵鸹I資機制合理、管理體制健全、運行規范的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按人均35元籌集,其中城鎮參保居民原每人每年20元的大額醫療費全部用于大病補充保險,不足部分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15元的標準劃入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居民本人不再另行繳費。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為本年度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設定在10萬元。
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由商業保險機構代理。代理商業保險機構通過政府招標方式確定。規定代理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內,實際賠付低于95%賠付目標的剩余費用全部返還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基金。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重點在四個方面作了調整,從1月1日起實行。調整后提高了門診統籌報銷比例,三級醫院由50%提高到60%,二級以下醫院由50%提高到80%。
放寬了慢性病定點醫院,由原來只能在二級醫院就診放寬為可到三級醫院就診。
取消乙類慢性病申報辦理,提高門診統籌支付限額,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乙類慢性病與普通門診并軌,統一按4000元標準執行。原高于4000元限額的乙類慢性病調整為甲類慢性病,實行隨時申報備案。
門診統籌起付標準設定為,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1000元。
于2013年10月28日發布并實施的《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和調整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相關問題,具體包括六個方面:
(一)按統賬結合8%比例繳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后,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0%為基數,按6%由本人一次性繳足所余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后享受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待遇;按住院統籌4.5%比例繳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后仍按4.5%比例一次性繳費,享受住院統籌醫療保險待遇,不建立個人賬戶。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按在職職工繳費標準逐年繳費,繳足所余年限后,不再繳費。個體參保人員退休前,同時有8%和4.5%兩種繳費標準信息的,最后一次繳費時的標準為退休后繳費標準。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被征地農民,依據2011年市政府1號令規定,按參保當年繳費基數的6%或4.5%一次性繳足2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退休后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按照參保當年繳費基數的4.5%分三個年齡段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當年的大額醫療保險費。
(三)統籌區以外(含自治區本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可累計計算,但在我市實際參保繳費年限不少于20年。市屬旗縣轉入市本級的參保人員,在旗縣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20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已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每繳費1年可按城鎮職工繳費2個月折算。
(四)2004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軍齡或工作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其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我市參保實際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未繳足15年的可按2011年政府1號令第十八條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五)調整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在定點機構一年內首次住院:三甲醫院為1000元,三乙醫院為800元,二級醫院為500元,二級以下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300元。二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標準仍執行2011年政府1號令規定。由門診治療轉為住院的,按一次起付標準收取。
(六)在《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發的同時,廢止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呼政發〔2007〕4號)文件。
市級統籌相關政策:明確和調整城鎮職工醫保
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劉伯君通報了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呼和浩特市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并對文件的內容作了進一步闡述。
我市城鎮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方案的具體內容為:起,我市將實施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重點從四個方面調整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結算管理辦法;同時,進一步明確和調整了城鎮職工醫保市級統籌的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