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5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60%,個人支付4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第四十一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對于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市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按照“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職工和退休人員可選擇3至5家定點醫療機構,由所在單位匯總后,報單位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定點?漆t療機構和定點中醫醫療機構為全體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共同的定點醫療機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按照規定持醫療保險憑證到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四十五條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核發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取得定點資格并被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協議。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中醫管理和藥品監督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