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2%,職工支付18%;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四)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
第五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七條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