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
1月12日,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民政廳按照國家醫改工作的總體安排和《財政部關于制定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和標準的通知》(財預〔2014〕406號)的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下發了《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號)。通知就全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調整明確如下:
一、繳費標準
各統籌地區成年人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570元(其中個人繳費190元標準不變),大中小學生和兒童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統一提高到420元(其中個人繳費40元標準不變)。
二、補助標準
政府補助標準按人均不低于380元執行。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16元,省財政承擔98.4元,市縣財政承擔65.6元(延邊地區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中央財政補助268元,省財政承擔67.2元,市縣財政承擔44.8元)。
民政部門通過醫療救助資金對城市困難居民參保予以補助,具體補助范圍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政策來源: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
聯系電話:和龍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422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