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是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使絕大部分人不會再因為疾病陷入經濟困境。為了完善廣州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規范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流程,廣州社保局根據相關條例結合廣州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本辦法于1月1日正式實施。
【政策文件】:廣州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發文字號】:穗府辦[2014]48號
【執行時間】:1月1日
【有效期限】:3年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大病基本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辦函〔2013〕1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4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本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工作按本辦法組織開展。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大病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做好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市民政、財政、衛生、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大病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大病保險費從城鄉居民醫;鹬袆潛,實行全市統籌,具體人均籌資額按公開招標的結果確定。
第五條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及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結余情況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足額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的基礎上享受大病保險待遇,享受待遇的時間與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的時間一致。
第七條在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或進行門診特定項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50%;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0%。
在一個城鄉居民醫保年度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