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主創業就業退役士兵,在戶籍地的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6.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資料進行審核,并將失業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登記錄入成都市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信息管理系統。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
(一)發放對象。
1.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以及在社區就業的勞動者;
2.法定勞動年齡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
3.已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二)所需資料。
1.必備材料: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提供常住地證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1張,填寫《個人終止就業(失業)登記表》;
2.補充材料:
(1)新成長勞動力,從事靈活就業和社區就業后失業的人員,可直接申請辦理;
(2)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
(3)原個體經營業主,應提供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歇業證明;
(4)失地農民,應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征用有關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
(5)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出具畢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出具《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
(6)農業職業經理人,應提供由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評價委員會頒發的《成都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
(7)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人員,應提供原所在部隊出具的復員退役證明;
(8)刑釋解教人員,應提供勞改、勞教部門出具的證明;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非本市戶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又失業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和常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三、監督管理
各區(市)縣人社局要加強本區域內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市、區(市)縣就業局具體負責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指定委托當地公共人力資源市場辦理失業登記和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對變賣或違規濫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違規轉讓、偽造、涂改《就業失業登記證》,騙取就業扶持資金行為的,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