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元旦假日,蔣某駕駛自家轎車前往市郊參加同學兒子婚禮,席間,蔣某喝了約一瓶啤酒。歸來經過一處在建工地路邊時,因躲對面運土車,蔣某在打方向盤時因用力過大,與路側行道樹發生碰撞,轎車側翻損壞,蔣某被壓致下肢多處受傷。事發后,蔣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32天,花費醫療費1.3萬余元。交警經事故現場勘查認定,蔣某系酒后駕駛,且操作不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鑒于蔣某并未構成醉酒駕駛、且傷情較重,警方只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蔣某出院后到醫保辦要求報銷醫療費,醫保辦告知其系違法酒駕肇事自傷,依據《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2條(三)項規定: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傷自殘(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認定為違法、違規行為,其由此所產生的醫療費不在醫保資金支付之列。該說法對嗎?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分析】該醫保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盡管蔣某所受傷害系醉酒駕車自傷,并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蔣某的治療費用應由醫保支付。
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30條明確規定:下列(4種情形)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蔣某所受傷害雖自己酒駕違章、違法所致,但并不在上述法律規定的4種情形之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系政府規章,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適用原則,應以《社會保險法》為準。
此外,從醫保制度設立的初衷看,國家為勞動者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其目的就是為補償勞動者因傷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是在職工疾病、受傷、生育時,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踞t療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醫保制度的目的是降低百姓的就醫負擔,如果這也不保,那也不保,就違背了制度設立的初衷。更何況,無論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中均有參保人繳納部分(其死亡后,醫保卡若有剩余資金,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繼承的)。那么,當參保人因病或受傷需要支付醫療費時,由醫保金予以支付,即體現了國家醫保福利待遇,也是參保人在使用自己預存資金。
對此,蔣某可依法向醫保的主管機關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若對復議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