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參保范圍的城鎮居民,應在每年1月至10月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城鎮居民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下列幾類人員參保時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需攜帶《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以每年10月底民政部門在冊名單為準。
(二)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需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是指:評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及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
(三)列為民政部門的重點優撫對象需攜帶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局出具的證明。
(四)特困職工子女需攜帶有效期內的《特困職工證》。
(五)孤兒由其監護人攜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六)年滿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需攜帶《學生證》。
(七)外來務工人員子女需攜帶父母一方《暫住證》、父母工作單位提供的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和教育部門的相關證明。
(八)無固定職業、無穩定收入、無社會保險的“其他居民”需攜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九)“老年居民”指參保當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居民。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證為準。
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待遇標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及以下的由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或現金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分擔。
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二級醫療機構650元;一級醫療機構(含一級以下醫療機構,下同)400元。參保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規定住院起付標準的50%計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次或累計支付的醫療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在職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88%,個人支付12%;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92%,個人支付8%;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94%,個人支付6%。退休(職)人員個人分擔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的70%(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個人分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50%。
患有門診特定項目病種的人員因門診特定項目病種住院治療,免收住院起付標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種住院治療,免收住院起付標準,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大病救助基金補助65%;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療,免收住院起付標準,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按規定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單位、個人各支付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