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范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左右確定。調整辦法。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并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基本統一。那么甘肅退休金上調方案及上調最新消息是什么,本文小編為你整理最新的甘肅退休金上調方案的政策解讀。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參保單位,在甘中央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4號)精神,結合省情實際,研究擬定的我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和十三屆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含符合規定推遲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其中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2018年12月31日前已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等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
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適當傾斜調整體現對部分特殊群體的傾斜。
(一)定額調整
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8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全部繳費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種、高海拔地區等折算年限。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職)人員以2018年12月份本人發放基本養老金(含12月份辦理退休手續人員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5%;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以2018年同類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1.5%。
(三)傾斜調整
1、2018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齡計算以退休審核機關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和被征地農民)每人每月增加16元;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不含“五七工、家屬工”、被征地農民)按參保單位所在地確定的一至五類艱苦邊遠地區類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元、3元、5元、9元和15元。
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劃分,省內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147號)劃分的類別為準,省外以當地的類區劃分為準。退休(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劃分原則上以退休(職)時參保單位所在地為準。
3、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本次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696元的,調整到2696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并由社保經辦機構預發養老金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由原單位代發養老金的人員,由原單位按相關政策調整,調整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對于尚未納入參保的在甘中央單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工作指導,確保退休人員按時領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五、確保發放落實
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涉及廣大退休人員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發放的,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填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審核表》(附件1),經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按原資金支付渠道發放落實。確保在7月底前將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起本地區退休人員基礎信息庫,及時更新和完善退休人員基礎信息,對退休人員的增減變化及時補充調整,確保信息資料完整、準確。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總結報告工作,及時匯總數據,保證數據的完整性,認真總結分析,填寫待遇調整統計表,形成書面報告,按時上報。
六、加強宣傳引導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具體工作落實方案,積極主動地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準確解讀政策,密切關注輿情,正確引導輿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要結合實際,仔細排摸風險點,制定部門聯動預案,及時做好風險預防和化解工作,推動調整基本養老金工作平穩實施;要隨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
七、建立調度報告制度
(一)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7月1日前向省社保局上報《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落實工作聯絡表》(附件2)
(二)調待期間,實行周調度制度,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周三16:00時前向省社保局上報發放落實情況,重點是資金籌集情況和調整發放情況。上報表式為《調整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進展情況表》(附件3)。
(三)各市、州人社部門認真分析總結本地區待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8月30日前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五七工、家屬工”待遇調整統計表》(附件4)、《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統計表》(附件5)于8月30日前報省社保局,省社保局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并分析總結,總結報告于9月10日前送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以便及時匯總后上報人社部、財政部。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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