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退休金補發時間
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浙江省調待方案已上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待審批同意后組織實施,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
浙江退休金補發比例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浙江退休金補發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補發退休養老金。
浙江退休金補發水平和補發辦法
1、定額補發退休(退職)人員
①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具體調整標準如下:杭州市 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臺州市 129元,麗水市125元。
②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準執行。
③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準調整。
2、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
基本養老金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3、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
1.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 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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