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下發的“方案”中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已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并明確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單位中9月30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隨本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離休人員不列入這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原規定發給離休費,今后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相關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后,與企業一樣,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工作人員共同繳費。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工資基數之和。
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退休后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單位按繳費基數的8%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4%繳費,并全部記為每個參保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柳州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
第一類人員:已按桂勞社發〔2007〕248號文件辦理了超齡參保手續且已領取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按自愿原則往后繼續補繳養老保險費,截止至其2008年辦理核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終止繳費時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算其重新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并從新核準待遇之下月起發放。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可參與2009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重新核算待遇之前發生的退休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不結算,不補發。
第二類人員:已按桂勞社發〔2007〕248號文件辦理了超齡參保手續,但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按自愿的原則往前從柳州市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柳州市1987年1月起建立)之月或從原在用人單位工作之月起一次性補繳至其已開始繳費年月,續繳至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止。同時到本人居住地所屬的城區勞動保障中心辦理社會化管理手續。
第三類人員:符合桂勞社發〔2007〕248號和桂勞社發[2009]13號文件,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柳州市戶籍人員,無論有無視同繳費年限(指原在國有企業或縣級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并辦有正式招工手續的,依照國家政策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按廣西現行政策規定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最早可以從1987年1月或從其原在用人單位工作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至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申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止。同時到本人居住地所屬的城區勞動保障中心辦理社會化管理手續。補繳業務的辦理時間為: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為了避免參保人員扎堆現象,市社保所建議,目前已達到或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可以盡快來辦理參保補繳手續,早補繳,早享受;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不必急于辦理,可等到幾個月后或2010年12月31日前,待大部分人員補繳手續辦完后再辦理,以免排隊擁擠;為了確保安全,參保繳費請避免隨身攜帶大量現金,建議持銀行卡刷卡繳費(所有銀行的銀聯卡都可以)。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37濰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10烏魯木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
時間:2024-04-15 01:0:03紹興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