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的范圍是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包括按104號文辦理退職的人員和五七工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不參與養老金調整。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不參與本次養老金調整。
調整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普調辦法和標準
(一)普調增資
每人每月在2016年末的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40元。
(二)工齡增資
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指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
(三)比例增資
每人每月按退休人員2016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發(四舍五入到元)。
三、傾斜對象和標準
(一)高齡增資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滿70歲不滿80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對2016年1月1日之后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對2016年1月1日之后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80元。
(二)艱苦邊遠地區增資
對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分為三個檔次,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30元,三至四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40元,五至六類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烏魯木齊市屬于二類地區。
(三)軍轉干部增資
退休人員中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之后,如果還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每月2534元),按平均水平計發。
高齡增資、艱苦地區增資以及軍轉干部增資只要滿足條件可以同時適用。
舉例一、王某,企業退休人員,出生日期1943年9月1日(72歲),退休時間1998年9月1日,工齡為35年零1個月,2016年12月的養老金為2256.5元。
待遇調整情況:普調:4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增發30元;工齡增發180元(365);高齡從2016年1月起增發50元,比例增資:23元(2256.51%)。王某2016年應增40元+30元+180元+50元+23元=323元。其2016年5月份工資額應為:2579.5元。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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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04-15 01:0:10烏魯木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
時間:2024-04-15 01:0:03紹興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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