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廳、山西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本月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
此次調整范圍為, 2016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包括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
定額調整具體政策為: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具體政策為: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3.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6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
傾斜調整具體政策為: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2985元的補到2985元。
省人社廳明確,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正式運轉前,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照原有經費負擔政策予以解決,運轉后納入基金統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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