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研究決定,我省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此次調整,退休人員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在12月的基礎上增長6.5%左右。
據悉,我省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的增加標準是這樣確定的:定額調整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省級統籌范圍內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66%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各地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5%調整。
在掛鉤調整部分中,與基本養老金掛鉤的部分,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是按本人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與繳費年限掛鉤的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在適當傾斜部分中,1月1日至12月31日,達到7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發40元;12月31日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樣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在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如果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200元,則補齊至2200元,然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上述標準測算,以12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為例,則此次每月新增養老金200元左右,增加的金額將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補發
漳州退休人員漲工資標準
福建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月增加的標準主要由三部分構成:與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當掛鉤、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掛鉤。
其中,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福州月增加標準為47元,莆田40元,泉州45元,龍巖43元,三明45元,南平45元,漳州43元,寧德36元;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當掛鉤,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與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
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通知》中福州市的標準執行;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所在設區市的標準執行。
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另外,按照上調計劃,福建對具有高級職稱人員、具有高級技師資格人員、高齡退休退職人員(達到70周歲的)、企業軍轉干部等群體,將在上調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部分的養老金。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37濰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10烏魯木齊退休工資養老金計
時間:2024-04-15 01:0:03紹興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時間:2024-04-15 0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