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范圍
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審批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養老待遇)的以下三類人員:
一是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
二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
三是基本養老金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退休人員。
以上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12月31日處于服刑期的人員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掛鉤調整
按照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按以上標準增加養老金基礎上,再按以下繳費年限分檔增加養老金:
15年及以下——每月增加15元
16年—20年——每月增加25元
21年—25年——每月增加35元
26年—30年——每月增加45元
31年—35年——每月增加55元
36年—40年——每月增加65元
41年及以上——每月增加75元
定額調整
(1)2005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適當傾斜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調整高齡養老金標準。
(1)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其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其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3)對1月1日及以后年滿85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4)對1月1日及以后年滿9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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